中山市“六个统一”进一步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1-10-24 来源:市纪委党廉室

    今年以来,中山市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动员部署、清理纠正、明查暗访、建章立制等工作。年中,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办到我市检查指导,对我市现阶段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在完成专项治理“规定动作”的同时,我市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方面开展“自选动作”,进一步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改革成果。

    统一审批流程。成立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回收联合审批小组,由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小汽车定编办组成,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与市车改办合署办公。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回收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联审小组按规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购置、更新或处置公务用车。

    统一资产登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或上级配备、变更使用公务用车,自挂牌之日起20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公务用车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的公务用车,不予安排车辆经费,不予办理更新购置。

    统一政府采购。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有相关规定外,统一纳入政府采购。逐步推行公务用车消费政府采购定点消费模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供应商,对公务用车购置、维修、保险、加油等实行定点消费。

    统一购置标准。除执法执勤等特殊业务公务用车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原则上购置排气量1.8升(含1.8)以下、净车价18万元以下的车辆。特殊业务公务用车经联审小组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购置。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统一车辆标识。除领导干部和秘密侦查等用车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喷涂统一标识,具体是在两侧车前门喷印使用单位名称以及“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12388”等字样。今年6月份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下发后,全市各单位先后组织公务用车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喷涂。

    统一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不得转让、转借。按照“先定编,后购置”的原则,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超编配置公务用车,不得以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编制或名义购置公务用车。无需办理定编证的公务用车,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持有数量,计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联审小组(市车改办)成员单位联合市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建立公务用车信息交互共享机制和公务用车挂牌联动机制,统一公务用车信息来源。纳入定编管理范围的公务用车,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小汽车定编办严格审核定编,未经定编,车管部门不予办理公务用车挂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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