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这45名全国人大代表违反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为当选,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其当选无效。截至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894人。《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